隨著社會節奏加快和擇偶觀念變化,婚姻介紹服務逐漸成為部分單身人士拓展社交圈、尋求伴侶的重要途徑。婚介服務過程中,因服務質量、合同履行等問題引發的糾紛也時有發生。一起因婚介公司服務不到位,男方拒付婚介費的案件引發關注,法院的判決不僅明確了雙方權責,也為類似糾紛提供了裁判指引。
案件回顧:服務承諾未兌現,男方拒付尾款
原告某婚介公司訴稱,其與被告張先生簽訂了《婚姻介紹服務合同》,約定由公司為張先生提供為期半年的婚介服務,包括推薦符合條件的相親對象、安排線下見面等,服務費用總計2萬元,合同簽訂時支付1萬元,服務期滿后支付尾款1萬元。婚介公司表示,其在合同期內已為張先生安排了多次相親見面,履行了合同義務,但張先生以服務質量不佳、推薦對象不符合要求為由,拒絕支付剩余1萬元費用。
張先生辯稱,婚介公司推薦的對象與其在合同中明確列出的擇偶要求(如學歷、職業、興趣愛好等)嚴重不符,且安排見面過程中存在信息不透明、溝通效率低等問題,認為公司未按約定提供合格服務,故拒付尾款。
法院審理:服務標準與合同履行成焦點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婚介公司是否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了服務義務。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服務合同履行應以達到合同目的為核心。
庭審中,法院重點審查了以下內容:
- 合同約定是否明確: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對服務內容、推薦對象的標準、見面安排流程等有具體條款,其中明確了張先生的擇偶條件。
- 服務實際履行情況:婚介公司提供了安排見面的記錄、溝通聊天截圖等證據,證明其確實組織了多次相親活動;但張先生提交的證據顯示,部分推薦對象的基本信息與合同要求存在偏差,且婚介公司在匹配過程中未充分說明或調整。
- 服務質量與合同目的實現:法院認為,婚介服務的核心在于通過專業匹配,幫助委托人擴大擇偶機會,服務是否到位需綜合考察匹配精度、溝通效率、后續跟進等因素。本案中,婚介公司雖履行了“安排見面”的形式義務,但在精準匹配和有效溝通方面存在不足,影響了服務效果。
判決結果:部分支持訴求,平衡雙方權益
綜合全案證據,法院認定婚介公司提供的服務存在瑕疵,未能完全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尤其是匹配環節的疏漏降低了服務價值。因此,張先生拒付全部尾款雖不完全合理,但其主張服務不到位確有依據。
法院判決張先生向婚介公司支付尾款中的5000元(即原尾款1萬元的50%),駁回婚介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判決理由指出:
- 婚介公司已履行部分合同義務,應獲得相應報酬;
- 因服務質量問題導致合同目的未能充分實現,可酌情減少服務費用;
- 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服務細節,履行中加強溝通,避免誤解。
案例啟示:規范服務合同,明晰權責邊界
本案判決對婚介服務行業及消費者均有借鑒意義:
- 對婚介公司而言:應提升服務專業化水平,嚴格按合同約定進行精準匹配,避免“重數量、輕質量”的服務模式。合同條款應細化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做到透明規范。
- 對消費者而言:選擇婚介服務時需審慎簽訂合同,明確自身需求和服務細節;接受服務過程中注意留存證據,如溝通記錄、見面反饋等,以便發生糾紛時維權。
- 對行業監管的思考:婚介服務作為情感消費領域,易因標準模糊引發爭議。相關部門可推動制定行業服務規范,引導企業誠信經營,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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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介紹服務本質是建立在信任基礎上的契約關系,服務提供方應以專業和誠信為本,消費者也應理性選擇、明確訴求。本案判決通過平衡雙方利益,強調了合同履行中“質”與“量”并重的重要性,為類似糾紛提供了司法實踐參考。在追求幸福的道路上,清晰的服務邊界與有效的法律保障,或許能讓尋覓之旅多一份踏實與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