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關于婚介服務的投訴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某女士為尋找理想伴侶,向某婚介機構支付近17萬元高額服務費,卻在服務期內與非會員結婚,被機構以違約為由拒絕退款。這一案例不僅折射出婚戀服務市場的亂象,更引發對婚介服務合同合理性的深度思考。
據悉,該女士與婚介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中包含一項特殊條款:若會員在服務期內與非會員結婚,視為違約且不予退款。這種將婚姻對象限定于機構會員群體的條款,實質上構成了對消費者選擇權的限制。在情感選擇這種高度個人化的領域,此類條款的合理性存疑。
法律專家指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婚介機構提供的服務本質上是一種居間服務,其核心價值在于提供相識機會,而非保證婚姻結果。將服務成功與否與特定對象綁定,可能構成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等。
更值得關注的是,當前婚介服務行業普遍存在收費標準不透明、服務內容模糊、退款機制缺失等問題。部分機構利用消費者對美好婚姻的渴望,設置嚴苛的違約條款,實際服務卻難以匹配高額收費。這種行業亂象亟需監管部門加強規范,建立健全行業標準和服務質量評價體系。
對于消費者而言,在選擇婚介服務時應當保持理性,仔細審閱合同條款,特別關注其中關于服務內容、服務期限、違約責任等關鍵事項。同時,建議保留相關證據,在權益受損時及時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尋求法律救濟。
婚姻是人生大事,婚介服務本應成為美好姻緣的橋梁,而非商業利益的工具。這起事件警示我們,在追求幸福的同時,也需警惕隱藏在甜蜜承諾背后的合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