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婚姻介紹服務機構):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公民身份號碼: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聯系方式:__
乙方(征婚當事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公民身份號碼: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聯系方式: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乙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婚姻介紹服務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 服務內容
1.1 服務形式:□網絡 □電話 □報刊 □電視 □多媒體 □其他
1.2 服務項目:□入會 □資料核實 □溝通協調 □婚戀咨詢 □信息提供 □其他
1.3 服務期限:自_年月日至年月日。
1.4 服務次數:甲方為乙方安排符合乙方擇友要求的意向人選不少于人次。
1.5 服務費用:服務費用總計人民幣元,大寫:元整。
1.6 付款方式:□一次性支付 □分次支付,支付時間:_。
1.7 費用組成:□建檔費 □服務費 □信息發布費 □其他
1.8 支付憑證:甲方收到乙方繳納的服務費用后,應當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
第二條 甲方權利與義務
2.1 甲方應當如實向乙方介紹自己的基本情況,包括資質、規模、服務流程、成功率、投訴渠道等。
2.2 甲方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提供服務,安排符合乙方擇友要求的意向人選。
2.3 甲方應當對乙方個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用于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但下列情況除外:(1)國家機關依法調取的;(2)乙方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權利人依法維權的。
2.4 甲方應當安排持有婚戀咨詢師、婚姻家庭咨詢師或心理咨詢師等資格證書的專業人員從事婚戀咨詢服務工作。
2.5 甲方應當為乙方建立個人征婚檔案,做好跟蹤服務工作,并為乙方保護個人隱私。
2.6 甲方不得采取欺詐、脅迫、惡意串通等方式損害乙方利益。
2.7 甲方不得向乙方提供虛假信息。
2.8 甲方不得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聲譽。
第三條 乙方權利與義務
3.1 乙方應當如實向甲方告知年齡、職業、學歷、婚姻狀況、收入水平、財產狀況、健康狀況、興趣愛好、家庭情況、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并保證個人信息真實可靠,不得弄虛作假。
3.2 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服務費用。
3.3 乙方征婚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告知甲方。
3.4 乙方應當保守甲方商業秘密,不得將甲方提供的信息、資料用于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3.5 乙方應當保護其他征婚當事人的隱私權,不得泄露其他征婚當事人的個人信息。
3.6 乙方應當按照約定方式和時間參加甲方安排的見面及其他相關活動,并注意人身財產安全。
3.7 乙方在征婚過程中應當遵守公序良俗,如因乙方行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 合同終止、變更與解除
4.1 合同期滿自然終止。
4.2 合同終止前,甲乙雙方可以協商續簽合同。
4.3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內容。
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權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2)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的;(3)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4)一方遲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5)一方泄露對方個人信息或侵犯對方隱私權,造成嚴重后果的;(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4.5 合同解除的,除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五條 違約責任
5.1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1)未按約定提供服務,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增加收費項目;(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泄露乙方個人信息或侵犯乙方隱私權;(4)未按約定安排符合乙方擇友要求的意向人選;(5)其他違反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5.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1)未如實告知個人信息或提供虛假情況;(2)未按約定支付服務費用;(3)泄露甲方商業秘密或其他征婚當事人個人信息;(4)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甲方安排的見面活動;(5)其他違反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5.3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當賠償給對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損失、預期利益損失、守約方因此向第三人承擔的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守約方為索賠而支出的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交通費、鑒定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等全部費用。
第六條 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申請有關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種方式解決:
6.1 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6.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其他約定
7.1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可以簽訂補充協議。
7.2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7.3 本合同一式_份,甲方持份,乙方持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通知及送達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往來通知應以書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電子郵件、短信、傳真等)送達對方。甲乙雙方以下列地址作為接收雙方往來通知的送達地址,當通知到達下列任一地址時,即視為已經送達。如一方變更下列地址的,應當在變更當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對方按本合同上述約定發出的通知及函件,一經發出即視為送達。甲乙雙方發生爭議引發訴訟或仲裁的,以下地址同時作為法院或仲裁機構司法文書的送達地址。
甲方送達地址:
聯系人:
聯系電話:__
乙方送達地址:
聯系人:
聯系電話:__
(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__
乙方(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合同簽訂日期:_年月日
合同簽訂地點:_